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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人才評價中心職稱申報規范(2023年)

人才評價〔2023〕16號

各有關單位:

 為準確掌握各專業系列職稱評審條件和評定標準,正確履行職稱評定工作程序,依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職稱評定管理辦法》(國家電網企管 〔2022〕508號),國網人才評價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人才中心)對職稱申報規范明確如下: 

 一、基本規定 

 (一)時間規定 

 計算現有職稱取得年限、業績成果取得時間或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的截止時間,均為職稱申報年度的12月31日。 

 (二)學歷規定 

 申報職稱一般應具備規定學歷。“規定學歷”是指各專業系列《評審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中明確的學歷、學位要求(含后續學歷,下同)。 

 1.中專學歷:認定員級職稱、評審助理級和部分專業中級職稱。 

 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可認定員級職稱。 

 2.大專學歷:認定助理級職稱、評審中級和部分專業副高級職稱。 

 取得大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可認定助理級職稱。 

 3.本科學歷:認定助理級職稱、評審中級和高級(含正、副高級,下同)職稱。 

 取得本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可認定助理級職稱。 

 4.雙學士學位:認定助理級職稱、評審中級和高級職稱。 

 取得雙學士學位后可認定助理級職稱。 

 5.碩士學位(或研究生學歷,下同):認定中級職稱、評審高級職稱;或認定助理級職稱、評審中級和高級職稱。 

 (1)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國外學制不滿2年的碩士需滿4年)可認定中級職稱。 

 (2)取得碩士學位后入職當年認定助理級職稱,助理級職稱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國外學制不滿2年的碩士需滿3年)可評審中級職稱。 

 6.博士學位:認定中級職稱、評審高級職稱。 

 取得博士學位后入職當年可認定中級職稱。 

 7.博士后:評審高級職稱。 

 博士后期滿出站后可依據在站期間的科研成果評審副高級職稱。 

 (三)年限規定 

 規定年限是指在取得規定學歷的前提下,申報評定相應級別職稱必須具備的本專業年限和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 

   “本專業年限” 是指截止申報年度12月31日,本人參加工作后所從事的與申報專業系列一致的專業技術工作累積年限之和。 

   “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 是指截止申報年度12月31日,取得現職稱后所從事的與申報專業系列一致的專業技術工作累積年限之和。 

   1.關于轉業軍人和原公務員。 對于轉業軍人和原公務員,屬于首次參加職稱評定的人員,需嚴格執行規定學歷前提下的“本專業年限”:    

 中專(含高中、職高、技校,下同)畢業后滿12年(僅檔案系列)、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后滿9年(僅一級實習指導教師)、大專畢業后(含后續學歷,下同)滿7年、本科畢業后滿5年,可直接申報評審中級職稱。 

 大專畢業后滿20年(僅政工系列)、本科畢業后滿10年、取得碩士學位后滿8年、取得博士學位后滿2年,可直接申報評審副高級職稱。 

 本科畢業后滿15年、取得碩士學位后滿13年、取得博士學位后滿7年,可直接申報評審正高級職稱。 

   2.關于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資格。 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以考代評”和“考評結合”)取得的中、高級資格,需符合有關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規定,即報考中、高級資格時應具備的規定學歷和“本專業年限”。 

 (四)程序規定 

 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履行職稱評定工作程序:職稱申報和資格審查、評審(答辯、網上評審、考試、業績積分等方式)、公開審查(含舉報問題核查與處理)和發文認證。 

 (五)其他規定 

   1.關于英語、計算機考試。 電力英語、計算機水平考試不再作為申報必備條件,僅作為職稱評定的水平能力標準之一。 

   (1)英語   

 《專業技術人員電力英語水平考試合格證書》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有效期4年(截止日為取證的第4年年底), B、C級有效期3年(截止日為取證的第3年年底)。 

 A、B級適用于申報副高級和中級職稱,C級適用于申報中級職稱。 

   (2)計算機   

 《專業技術人員電力計算機水平考試合格證書》分為A、B兩個等級。A級有效期4年(截止日為取證的第4年年底),B級有效期3年(截止日為取證的第3年年底)。 

 A、B級合格證書可申報各級別職稱。 

   2.關于論文、技術報告。 申報者提交的論文和技術報告等作品應為取得現職稱后撰寫且與申報專業相關。其中: 

   (1)論文、著作。 論文或著作必須是正式發表或出版,錄用通知不予認可。申報時需提供書、刊的封面、目錄(交流或評選的證書)和本人撰寫的內容,不必將整本書、刊一同提交,其中,論文佐證材料還需提供權威網站查詢的收錄情況截圖。 

   (2)技術報告。 “技術報告”應為申報者在當時完成專業技術項目之后,對完成或解決某項具體技術工作問題的報告(經濟、政工專業可提供調研報告、課題研究報告)。申報時需提供專業技術負責人的證明(或鑒定意見)。 

 二、申報條件及評定方式 

 (一)中級職稱 

   1.申報條件   

 大學??苹虼髮W本科畢業,助理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4年;雙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助理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2年(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需滿3年),可申報評審中級職稱。其中: 

 (1)技工院校教師系列: 

 1申報講師職稱需具備大學本科學歷。 

 2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助理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5年;雙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助理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3年,可申報一級實習指導教師職稱。 

 (2)檔案系列:中專畢業,助理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7年;雙學士學位,助理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4年,可申報中級職稱。 

   2.評定方式   

   (1)工程(電力工程、工業工程)、檔案、政工系列中級職稱: 依據中級職稱評定標準,采取業績積分和專業與能力考試方式綜合進行評定,“業績積分”與“專業與能力考試成績”按6:4比例加權確定評定總分(見附件1)。 

   (2)技工院校教師、新聞系列中級職稱: 依據中級職稱評審條件,嚴格執行規定學歷、年限及業績要求,采取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進行評定。 

 (二)副高級職稱 

   1.申報條件   

 大學本科畢業或雙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5年;博士學位,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2年,可申報評審副高級職稱。其中: 

 (1)經濟、會計系列:大學??飘厴I,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10年,可申報副高級職稱。 

 (2)衛生系列:大學??飘厴I,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7年,可申報副高級職稱。 

 (3)政工系列:大學??飘厴I,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13年,或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5年且“本專業年限”滿20年,可申報副高級職稱。 

 (4)技工院校教師、衛生系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 中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5年,可申報副高級職稱。 

   2.破格條件   

 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主要貢獻者、享受省部級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針對下列情況之一,可破格申報副高級及以下職稱。 

 (1)不具備規定學歷。 

 (2)不具備規定的職稱年限(現職稱年限、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本專業年限),可提前1年申報副高級職稱。 

   3.評定方式   

   (1)工程(電力工程、工業工程)、經濟、會計、檔案、衛生、新聞、政工系列副高級職稱: 依據副高級職稱評定標準,采取考試、業績積分和評審方式綜合進行評定(見附件2)。 

   (2)技工院校教師系列副高級職稱: 依據副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嚴格執行規定學歷、年限及業績要求,采取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進行評定。 

 (三)正高級職稱 

   1.申報條件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工程系列需理工科、衛生系列需衛生專業),副高級職稱后本專業年限滿5年,“本專業年限”要求本科滿15年、雙學士及碩士滿12年、博士滿7年,可申報評審正高級職稱。非本專業副高級職稱,需轉評后方可申報。 

   2.破格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直接申報正高級及以下職稱。 

 (1)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主要貢獻者。 

 (2)“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人選、“創新人才推進計劃”中青年領軍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等國家級人才。 

 (3)獲得中國專利金獎。 

   3.評定方式   

 依據正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嚴格執行規定學歷、年限及業績要求,采取答辯和評審委員會評審方式綜合進行評定(見附件3、4)。 

 (四)績效要求 

 2020至2022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均為C級及以上。 

 三、專業準入與轉評高報 

 根據各專業系列的實際情況,從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角度出發,對各專業系列準入的所學專業、職稱、現從事的專業工作經歷、職稱“同級轉評”和“轉系列高報”明確如下: 

 (一)工程系列 

 一般需同時具備理工科專業學歷和工程技術職稱以及工程技術工作經歷。若具備理工科專業學歷但現職稱為非工程系列,即“轉系列申報”,“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要求為:“同級轉評”需2年及以上、“轉系列高報”需滿足職稱申報相應年限要求。 

 (二)衛生系列 

 一般需同時具備醫療衛生專業學歷和衛生技術職稱以及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經歷。若具備醫療衛生專業學歷但現職稱為非衛生系列,即“轉系列申報”, “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要求為:“同級轉評”需2年及以上、“轉系列高報”需滿足職稱申報相應年限要求。 

 (三)會計系列 

 一般需同時具備財會(含財經類,下同)專業學歷和會計系列職稱(含審計系列職稱、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下同)以及財會工作經歷。若現職稱為非會計系列,則需具備財會專業學歷;若不具備財會專業學歷,則現職稱應為會計、統計、經濟、工程系列。若現職稱為非會計系列,即“轉系列申報”,“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要求為:“同級轉評”需2年及以上、“轉系列高報”需滿足職稱申報相應年限要求。 

 (四)經濟系列 

 一般需同時具備經濟(含理工、財經、管理、法律類,下同)專業學歷和經濟系列職稱以及經濟工作經歷。若現職稱為非經濟系列,則需具備經濟專業學歷;若不具備經濟專業學歷,則現職稱應為經濟、工程、統計、會計、法律和企業法律顧問系列。若現職稱為非經濟系列,即“轉系列申報”,“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要求為:“同級轉評”需2年及以上、“轉系列高報”需滿足職稱申報相應年限要求。 

 (五)技工院校教師、檔案、新聞、政工系列 

 需專職從事相應系列規定的專業工作。若現職稱為非相應專業系列,即“轉系列申報”,則“現職稱后本專業年限”要求為:“同級轉評”需2年及以上、“轉系列高報”需滿足職稱申報相應年限要求。 

 四、申報專業 

 申報者選擇申報評定的專業一般應以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及所取得的業績為依據,并對照相應專業《評審條件》、《評定標準》的專業劃分自主確定。其中,對于一些不易歸屬的專業,可按如下規定掌握: 

 (一)各科研院以調試為主和地市公司設計所(室)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可按所從事專業申報“電力工程”生產運行的相應專業。 

 (二)“工業工程”規劃類專業一般適用于從事綜合性、系統性總體方案的規劃、設計及實施等工作的人員,科研院從事規劃設計的工程專業技術人員可按所從事專業申報“電力工程”規劃設計的相應專業。 

 (三)工民建等專業可申報“電力工程”施工建設的相關專業。 

 (四)從事電力系統通信、計算機應用等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申報職稱時根據所服務的對象(專業)確定申報專業,中級、副高級職稱考試專業可選擇“電力數字及信息通信技術”。 

 (五)從事法律專業人員可申報經濟系列相應專業。 

 五、關于職稱考試 

 (一)國家考試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稱制度,部分專業系列職稱評審采用“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方式開展。 

 1.經濟、會計、衛生、統計、審計、出版、翻譯系列初中級職稱采用以考代評方式,參加各地方政府組織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資格(執業或職業資格)考試取得。 

 2.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高級審計師、高級統計師采用考評結合(即考試和評審)方式進行評定。 

   (1)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 申報者需先參加由各省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級資格考試, 再憑合格證書(成績) ,報名參加國網人才中心組織的年度職稱評審,取得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 

   (2)高級審計師、高級統計師。 申報者需參加由各省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級審計師或高級統計師的考試和評審,其結果需由申報者所屬省公司級單位進行確認。 

 (二)公司副高級職稱考試 

 工程、檔案、政工系列申報者需先參加公司組織的副高級職稱考試,再憑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內),參加公司組織的副高級職稱評審。 

 六、關于技能人員申報職稱 

 在工程技術領域生產一線技能崗位工作、具有理工科學歷、符合工程系列學歷層次要求且取得現從事專業相應資格的員工,可申報評定電力工程技術相應級別職稱。 

 1.取得高級工資格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2年,可申報助理工程師。 

 2.取得技師資格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3年,可申報工程師。 

 3.取得高級技師資格后,從事技術技能工作滿4年,可申報高級工程師。 

 七、關于抗疫人員申報職稱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線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3號)文件精神,鼓勵積極投身疫情防控一線的專業技術人員,實施職稱申報政策傾斜措施。申報人員應在申報材料中提供申報人員疫情防控一線工作情況相關證明(包括工作具體內容及成效),需省公司級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 

 八、關于繼續教育 

 根據《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國家電網企管 〔2021〕70號),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需滿足繼續教育學時要求,職稱認定前1年和評定前3年的繼續教育年度學時不達標的,不得申報,具體要求按照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說明 

 (一)公司系統目前可評審8個系列: 

 1.工程系列:正高級、副高級、中級 

 2.經濟系列:正高級、副高級 

 3.會計系列:正高級、副高級 

 4.技工院校教師系列:正高級、副高級、中級 

 5.檔案系列:正高級、副高級、中級 

 6.衛生系列:正高級、副高級 

 7.新聞系列:正高級、副高級、中級 

 8.政工系列:副高級、中級 

 公司具備評審權的職稱系列,申報者需參加公司統一評定;公司授權外的職稱系列,通過委托評審方式取得,各單位履行確認程序。 

 (二)各省電力高等??茖W校、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從事學歷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人員應申報高等學校教師相關職稱(參加地方相關單位組織的評審),各?。ü芾?、技能)培訓中心從事培訓教學工作的教師人員應申報技工院校教師相關職稱。申報技工院校教師系列人員需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三)申報新聞系列職稱需取得新聞記者證。 

 (四)確實經過中央黨校、各?。ㄊ?、區)黨校和境外院校規定學時、課時的學習(有學籍檔案),所取得的學歷、學位與國民教育學歷具有同等效用,在職稱評定中應予以承認。 

 (五)具備專業不對口的學歷,需取得2門及以上大專層次專業對口的專業課程自學考試單科結業證書,或華北電力大學電氣工程專業課程研修班結業證書可參加初級認定、中級和副高級職稱評審。 

 (六)申報技工院校教師系列及技能人員申報職稱: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 

 (七)援藏援疆援青人員職稱申報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八)各《評審條件》和《評定標準》中“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的“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的“南大核心期刊(CSSCI)”、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的“中國科技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學報學會的“中國人文社科學報核心期刊”、中國社會科學評價中心的 “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評價報告”、中科院文獻情報中心的“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來源期刊列表”目錄為準。SCI、EI、SSCI等收錄的文章需提供收錄證明。 

 (九)業績成果的“主要貢獻者(主要完成人)”,需是排名靠前的第一、二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參加)者。若排名靠后,但確系主要完成(參加)者,需提供本人所在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正式文件。該文件,需后附第一、二完成人分別親自撰寫并簽名的“證明書”。文件及“證明書”需表明在該項目中被證明人承擔任務的內容、重要程度及排名位次和排名靠后的原因,以及其他獲獎人員名單(如獲獎人數超過15人,可僅列出前15人名單并注明獲獎總人數)。 

 (十)申報者需在申報時提交全部申報材料。各單位在復審工作開始后,以及整個評審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再補交材料。 

 (十一)申報者需提交“個人誠信聲明”,對填報內容及提交材料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有不實之處,本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處理,撤銷其取得的職稱,原則上3年不得申報,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評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違反工作紀律的,予以通報批評并調離職稱評定工作崗位,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評審專家履責不力、徇私舞弊、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各單位出現資格審查不嚴、標準執行不力、組織管理不到位、擅自擴大評定權限等問題,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停止評審、限期整改等處理,直至收回評審權限。 

 嚴厲打擊論文代寫代發、虛假刊發等違紀違規行為,對于抄襲、剽竊、不當署名等學術不端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撤銷取得的職稱,并記入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庫。 

 (十三)外單位調入人員,其職稱若為具有職稱評審權的單位評定或認定的,予以承認;否則,需履行職稱評定工作程序,重新評定。 

 (十四)關于委托評審。委托評審需由申報者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向國網人才中心出具統一格式的“委托函”。評審工作結束后,國網人才中心將評審結果函告委評單位。 

 (十五)中級職稱自主評審需按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十六)申報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退休人員不得申報職稱。 

   

 附件:1.中級職稱業績積分和專業與能力考試綜合評定   管理辦法 

 2.副高級職稱在線積分評定管理辦法 

 3.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4.正高級職稱答辯實施辦法 

 5.職稱相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國網人才評價中心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
 

   

 中級職稱業績積分和專業與能力考試 

 綜合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級職稱申報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和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與發展,適應人才強企戰略需要和人才成長規律,在中級職稱評定工作中實行申報者業績積分和專業與能力考試加權的方式進行評定。為此,國網人才評價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人才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業績積分,指對申報者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實行在線量化積分。采取專業理論水平積分、主要貢獻積分、作品成果積分、水平能力積分、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積分等多維評價方式進行鑒定。 

   第三條   專業與能力考試,指加權總積分達標者參加的考核其專業工作應具備的綜合知識能力的統一考試。專業與能力考試將依據各系列《評審條件》中“專業理論水平要求”和“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相關條款,按知識類和能力類2部分設計考卷;考試組織工作由國網人才中心統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第三方考試服務機構實施。 

   第四條   最終評定結果以申報者加權總積分和專業與能力考試成績按6:4比例進行加權計算確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系統各單位和其他履行國網人才中心職稱評定工作程序全過程以及委托評審單位的相關專業申報者。 

   

 第二章  評定程序 

   第六條   依據各系列《評審條件》,符合申報條件人員即可在網上報名參加相應系列中級職稱業績積分。 

   第七條   申報者登錄電力人力資源網“職稱申報系統”,打印“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鑒定意見表”和“所在單位評價意見表”。 

   第八條   所在單位對申報者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鑒定、評價、公示。申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登錄“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錄入鑒定和評價意見結果,并將數據和紙質材料提交主管單位。 

   第九條   主管單位(需登錄該系統)負責對經申報者所在單位鑒定后的專業理論水平、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申報者所在單位評價意見進行復審和確認。 

   第十條   “在線積分評定系統”按統一規范的程序和積分標準,綜合專業理論水平、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單位評價意見,計算出申報者加權總積分。 

   第十一條   加權總積分達標者方可進入專業與能力考試階段。 

   第十二條   根據申報者“加權總積分”與“專業與能力考試”成績加權計算評定總分,評定總分達標者為評定通過,評定通過名單進行網上“公開審查”。 

   第十三條   “公開審查”無誤后,由國網人才中心印發職稱通過文件、制發職稱證書并將通過職稱評定名單轉入“歷年職稱備查庫”,由申報單位或主管單位使用“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打印《評定表》、入檔。 

   

 第三章 業績積分標準和實操方法 

   第十四條   中級《評定標準》及《業績積分標準》系依據相應系列《評審條件》而制定。其中,中級《業績積分標準》主要按專業理論水平、主要貢獻、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5部分內容確定并統一整定于“在線積分評定系統”中。將經相應組織對申報者審查、鑒定、評價、復審、公示后的鑒定意見和評價意見錄入該系統中,系統將自動給出申報者各項實際得分及其實際總積分。 

   第十五條  專業理論水平積分。 該積分標準主要按學歷(學位)層次、專業及與申報專業一致性進行量化。其中,所學專業對口與否,以國網人才中心最新修訂版《職稱申報規范》為準。申報者提供的學歷(學位)證書需經所在單位審查鑒定。具體積分方法為: 

 1.碩士(含學制滿2年的國外碩士,下同)或取得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后滿3年且專業對口(含雙學士且專業均對口)20分; 

 2.本科且專業對口、碩士(含學制滿2年的國外碩士)或取得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后滿3年但專業不對口、雙學士(單一專業對口或兩個專業均不對口)15分; 

 3.大專且專業對口以及本科但專業不對口10分。 

   第十六條  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積分。 該積分標準,依據各專業《評審條件》中“業績與成果要求”為準,從主要貢獻、作品成果2方面進行量化。由所在單位“鑒定委員會”依據申報者提供的其使用“職稱申報系統”打印出的“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鑒定意見表”和獲獎證書、發表作品等材料,進行審查、鑒定并選擇填涂、簽字、蓋章;由申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中錄入鑒定結果并連同所有經鑒定的紙質材料報主管單位復審;經主管單位復審并確認后,該系統將給出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的實際積分。 

 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積分標準分值為: 

 “主要貢獻”達標18分、業績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達標6分、業績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七條  水平能力積分。 該積分標準,依據電力英語、計算機水平考試情況進行量化。參加國網人才中心組織的電力英語、計算機水平考試,考試結果由“職稱申報系統”自動識別。 

 水平能力積分標準分值為: 

 外語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計算機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積分。 該積分標準,依據各系列《評審條件》中“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中相應條款、專業進行量化。包括2部分,一是政治表現,二是申報人主要工作經歷和能力。由所在單位“鑒定委員會”依據申報者提供的其使用“職稱申報系統”打印出的“所在單位評價意見表”進行評價并選擇填涂、簽字、蓋章;由申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中錄入評價結果并連同所有經評價的紙質材料報主管單位復審。 

 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積分標準分值為:0~30分。 

   第十九條  所在單位鑒定、主管單位復審和國網人才中心查處原則。 所在單位對申報人員“工作經歷和能力”進行鑒定時,必須依據評價標準各條款對應的具體評分標準,對申報者提供的直接證明和支撐材料進行鑒定,給出的鑒定結果做到有據可查。對申報者在某項工作中的參與角色的認定,必須以該成果(或項目、專業工作)的立項書、結題書、鑒定意見等正式且直接相關的材料中的成員名單為依據;對成果的級別、成果的推廣應用范圍、承擔工程的規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認定,也必須以申報者提供的與成果直接相關的正式材料為依據;對申報者參與制定的教材、技術規范、標準等成果的出版狀況(公開出版、內部發行、非正式稿)和頒發狀況(正式頒發、已定稿但未正式頒布、僅完成起草),需進行客觀準確的界定;對申報者在專業工作領域的熟悉程度、對相關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術報告的水平等的認定,也必須以充分的證據材料為基礎,給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果。 

 主管單位在復審時也需按照以上原則進行審查。 

 國網人才中心組織對相關舉報進行查處過程中,也將按以上原則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實際總積分與加權總積分的關系。 實際總積分與加權總積分的區別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是否符合“規定學歷前提下的規定年限”等3個評價因素。若三者均為“是”,則加權總積分等于實際總積分;若三者有一項為“否”,則加權總積分為0。其中,“政治表現、職業道德”由所在單位評價;“規定學歷前提下的規定年限”以“在線積分評定系統”計算為準。 

   第二十一條  公示問題處理。 詳見國網人才中心最新修訂版《職稱申報規范》中“其他說明”的相關條款。 

   

 第四章  業績鑒定和復審組織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要成立鑒定委員會。 為確保申報者專業理論水平(規定學歷層次及專業對口情況)、職稱與專業年限、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等業績內容及其所有佐證材料的真實、準確,需由申報者所在單位成立“鑒定委員會”并報主管單位備案管理。“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申報者專業理論水平、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和完成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意見等全部工作,原則上組成人員不得少于5人,主任由單位分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領導擔任。“鑒定委員會”需對鑒定和評價結果的真實、準確全權負責,并在主管單位和國網人才中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評價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主管單位要成立復審專家組。 為確保對申報者水平業績評價能統一標準,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需由主管單位成立“復審專家組”,對經申報者所在單位鑒定后的專業理論水平(規定學歷層次及專業對口情況)、職稱與專業年限、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報者所在單位評價意見及其所有佐證材料進行復審和確認。“復審專家組”需在國網人才中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復審工作。 

   

 第五章 專業與能力考試 

   第二十四條  參考人選的確定。 加權總積分達標者方可進入專業與能力考試階段。根據各系列中級《評審條件》和《業績積分標準》,對申報者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鑒定、評價、復審、公示后,加權總積分達到滿分60%的,進入專業與能力考試階段。 

   第二十五條  專業與能力考試內容。 專業與能力考試內容將依據相應系列《評審條件》中“專業理論水平要求”和“工作經歷和能力要求”且通過業績積分不好界定的、且必須掌握的綜合知識與綜合能力等原則進行確定;按知識類和能力類2部分且各占一定比重設計考卷。知識類主要考查與申報專業相關的通用基礎理論知識、專業知識,以及電力與能源戰略、企業文化、相關管理規章制度等;能力類主要考查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所應具備的綜合能力。 

   第二十六條        考試時間與考題類型。 專業與能力考試時間為150分鐘。參考人員在考前登錄電力人力資源網,自行打印準考證。參加考試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碱}類型全部為客觀題,由單選、多選和判斷等題型組成,滿分100分。 

   第二十七條  考務組織與相關要求。 專業與能力考試組織工作由國網人才中心統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托第三方考試服務機構實施。各單位要做好考務和考試紀律宣貫工作,派專人參與相應考點的現場巡考工作,共同維護考試秩序。一旦出現嚴重違規問題,將取消參考人員考試資格并視情況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第六章 綜合評定 

   第二十八條        評定結果確定。 根據《國網人資部關于印發<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級職稱自主評審工作規范>的通知》(人資培〔2021〕37號),個人“加權總積分”與“專業與能力考試”成績按6:4比例進行加權計算,個人“加權總積分”與“專業與能力考試”成績加權后評定總分達到70分且考試分數達到60分,即為通過所申報系列中級職稱的評定。 

   第二十九條  評定后續工作。 評定通過名單將進行網上“公開審查”;主管單位接國網人才中心印發的職稱通過文件和制發的職稱證書后,需將各類鑒定、評價、復審意見等紙質材料返回至所在單位留存至少3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自申報者報名參加中級職稱業績積分開始至取得中級職稱的評定工作全過程,將始終在公眾監督下進行,以此充分體現職稱評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網人才中心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2       

   

 副高級職稱在線積分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副高級職稱申報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識和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與發展,適應人才強企戰略需要和人才成長規律,在副高級職稱評定工作中實行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在線積分,國網人才評價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人才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線積分評定辦法采取申報者專業理論水平積分、中級職稱取得年限積分、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積分、水平能力積分和所在單位評價積分、評委專家在線評審打分等多維評價方式進行評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系統各單位和其他履行國網人才中心職稱評定工作程序全過程以及委托評審單位的相關專業申報者。 

   

 第二章  評定程序 

   第四條   申報者自取得中級職稱后,即可依據副高級《評定標準》,在網上報名參加相應系列副高級職稱在線積分。 

   第五條   申報者登錄電力人力資源網“職稱申報系統”,打印“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鑒定意見表”和“所在單位評價意見表”。 

   第六條   所在單位對申報者申報材料進行審查、鑒定、評價、公示。申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登錄“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錄入鑒定和評價意見結果,并將數據和紙質材料提交主管單位。 

   第七條   主管單位(需登錄該系統)復審并確認后,“職稱申報系統”按統一規范的副高級《業績積分標準》計算出各項實際積分和實際總積分,實際總積分與政治表現、職業道德經加權后得出加權總積分。 

   第八條   加權總積分達標者方可進入相應系列評審委員會正式評審階段;相應系列評審委員會在線審查申報者所有業績情況(即專業技術水平、能力、業績、中級職稱取得年限相關電子材料,下同),根據副高級《評定標準》及其《業績積分標準》進行相應系列評審委員會全體評委專家“背靠背”打分,計算得出評審平均分。 

   第九條   最終評定結果以相應系列評審委員會評審平均分、個人“加權總積分”按6:4比例加權計算評定總分,評定總分達標者為評定通過,評定通過名單進行網上“公開審查”。 

   第十條   “公開審查”無誤后,由國網人才中心印發職稱通過文件,印發職稱證書并將通過職稱評定名單轉入“歷年職稱備查庫”,由申報單位或主管單位使用“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打印《評定表》、入檔。 

   

 第三章 實操方法與積分標準 

   第十一條   依據各系列副高級《評審條件》、《評定標準》制定的副高級《業績積分標準》主要按專業理論水平、中級職稱取得年限、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5部分內容確定并統一整定于“在線積分評定系統”中。將經相應組織審查、鑒定、評價、公示后的申報者該5部分鑒定及評價意見錄入該系統中,該系統將自動給出申報者各項實際積分及加權總積分。 

   第十二條  專業理論水平積分。 該積分標準主要按學歷(學位)層次、專業及與申報專業一致性進行量化。其中,所學專業對口與否,以最新版《職稱申報規范》為準。申報者提供的學歷(學位)證書需經所在單位審查鑒定。 

 專業理論水平積分標準分值為: 

 博士且專業對口30分; 

 碩士且專業對口以及博士但專業不對口20分; 

 雙學士且專業對口18分; 

 本科且專業對口(含雙學士單一專業對口,下同)、碩士但專業不對口、雙學士但兩個專業均不對口15分; 

 本科但專業不對口5分; 

 大專及以下學歷且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考評結合”考試合格15分; 

 大專且專業對口5分; 

 中專及以下學歷和大專但專業不對口0分。 

   第十三條  中級職稱取得年限積分。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取得現職稱后年限積分標準分值為50分:博士且中級職稱滿2年;碩士(含學制滿2年的國外碩士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及以下學歷且中級職稱滿5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且中級職稱滿6年;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滿4年。 

 對于年限破格申報人員,取得現職稱后年限積分標準分值為: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積分為35分:博士且中級職稱滿1年;碩士(含學制滿2年的國外碩士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及以下學歷且中級職稱滿4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且中級職稱滿5年;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滿3年。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積分為20分:碩士(含學制滿2年的國外碩士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及以下學歷且中級職稱滿3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且中級職稱滿4年;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滿2年。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積分為5分:碩士(含學制滿2年的國外碩士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及以下學歷且中級職稱滿1年;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且中級職稱滿3年;取得高級技師資格滿1年。;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積分為0分:2022年3月22日及以后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不滿4年認定中級職稱、2022年3月22日以前學制不滿2年的國外碩士滿3年認定中級職稱且中級職稱滿2年。 

   第十四條  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積分。 該積分標準,依據各系列副高級《評定標準》“申報人員技術資歷鑒定標準”中“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兩條相應條款進行量化。由所在單位“鑒定委員會”依據申報者提供的其使用“職稱申報系統”打印出的“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鑒定意見表”和獲獎證書、發表作品等材料,進行審查、鑒定并選擇填涂、簽字、蓋章;由申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中錄入鑒定結果并連同所有經鑒定的紙質材料報主管單位復審;經主管單位復審并確認后,該系統將給出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的實際積分。 

 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積分標準分值為: 

 “主要貢獻”達標18分、業績突出者可增至46分;“作品成果”達標6分、業績突出者可增至12分。 

   第十五條  水平能力積分。 該積分標準,依據電力英語、計算機水平考試情況進行量化。參加國網人才中心組織的電力英語、計算機水平考試,考試結果由“職稱申報系統”自動識別。 

 水平能力積分標準分值為: 

 外語水平合格4分,不合格0分; 

 計算機水平合格8分,不合格0分。 

   第十六條  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積分。 該積分標準,依據各系列副高級《評定標準》“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標準”中相應條款、專業進行量化。包括兩部分,一是政治表現,二是申報人主要工作經歷和能力。由所在單位“鑒定委員會”依據申報者提供的其使用“職稱申報系統”打印出的“所在單位評價意見表”進行評價并選擇填涂、簽字、蓋章;由申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申報或主管單位職稱審查系統”中錄入評價結果并連同所有經評價的紙質材料報主管單位復審;經主管單位復審并確認后,該系統將給出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的實際積分。 

 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積分標準分值為:0~20分。 

   第十七條  實際總積分與加權總積分的關系。 實際總積分與加權總積分的區別在于,是否包含了“政治表現、職業道德”兩個評價因素并加權計算。若2者均為“是”,則加權總積分等于實際總積分;若2者有1項為“否”,則加權總積分為0。其中,“政治表現、職業道德”由所在單位評價。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打分。 相應系列評審委員會正式評審實行在線評審打分方式。在線評審打分將根據申報者專業理論水平、中級職稱取得年限、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5部分鑒定和評價情況進行;“在線積分評定系統”將按統一規范的程序,計算并給出每位被評者的評委會評審打分結果。評委會評審打分結果乘以百分制加權系數,計入每位被評者評定總分。 

 評審委員會評審打分標準分值為:0~100分。 

   第十九條  在線評審后續工作。 評定通過名單將進行網上“公開審查”;主管單位接國網人才中心印發的職稱通過文件和制發的職稱證書后,需將各類鑒定、評價意見等紙質材料返回至所在單位留存至少3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成立鑒定委員會。 為確保申報者專業理論水平、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的真實、準確,需由申報者所在單位成立“鑒定委員會”并報主管單位備案管理。“鑒定委員會”作為鑒定申報者專業理論水平(規定學歷層次及專業對口情況)、中級職稱取得年限、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完成申報人員所在單位評價意見等全部工作的權威機構,組成人員不得少于5人,主任原則上由單位分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領導擔任。“鑒定委員會”需對鑒定和評價結果的真實、準確全權負責,并在主管單位和國網人才中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鑒定、評價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主管單位要成立復審專家組。 為確保對申報者水平業績評價能統一標準,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需由主管單位成立“復審專家組”,對經申報者所在單位鑒定后的專業理論水平(規定學歷層次及專業對口情況)、中級職稱取得年限、主要貢獻和作品成果、水平能力、申報者所在單位評價意見及其所有佐證材料進行復審和確認。“復審專家組”需在國網人才中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復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在單位鑒定、主管單位復審和國網人才中心查處原則。 所在單位對申報人員“工作經歷和能力”進行鑒定時,必須依據評價標準各條款對應的具體評分標準,對申報者提供的直接證明和支撐材料進行鑒定,給出的鑒定結果做到有據可查。對申報者在某項工作中的參與角色的認定,必須以該成果(或項目、專業工作)的立項書、結題書、鑒定意見等正式且直接相關的材料中的成員名單為依據;對成果的級別、成果的推廣應用范圍、承擔工程的規模、工作量的大小等的認定,也必須以申報者提供的與成果直接相關的正式材料為依據;對申報者參與制定的教材、技術規范、標準等成果的出版狀況(公開出版、內部發行、非正式稿)和頒發狀況(正式頒發、已定稿但未正式頒布、僅完成起草),需進行客觀準確的界定;對申報者在專業工作領域的熟悉程度、對相關工具或技能的掌握程度、提交技術報告的水平等的認定,也必須以充分的證據材料為基礎,給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果。 

 主管單位在復審時也需按照以上原則進行審查。 

 國網人才中心組織對相關舉報進行查處過程中,也將按以上原則進行核查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自申報者報名參加副高級職稱業績積分開始至取得副高級職稱的評定工作全過程,將始終在公眾監督下進行,以此充分體現職稱評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網人才中心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3 

   

 電力工程技術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電力工程技術主要包括熱能動力工程、水能動力工程、輸配電及用電工程和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專業。 

   1.熱能動力工程   

 包括發電機、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熱工過程控制及其儀表、供熱與制冷、建筑與安裝、物料輸送、金屬與焊接、火電廠化學、工程測量、環境保護、新型發電技術及其它與熱能動力工程有關的專業。 

   2.水能動力工程   

 包括發電機、水能利用(含水庫)、工程地質、水文泥沙、水力機械、水工建筑物、金屬結構、水電廠自動化、工程測量、環境保護、新能源發電技術及其它與水能動力工程有關的專業。 

   3.輸配電及用電工程   

 包括電動機、變壓器、絕緣技術、高低壓電器設備、輸電線路和變電站、配電與用電系統及控制、電氣測量技術、工程測量、環境保護、電能質量管理及其它與輸配電及用電工程有關的專業。 

   4.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   

 包括電力系統規劃與設計、電力系統運行與分析、電力系統自動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系統通信及其它與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有關的專業。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1項及以上或省部級2項及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或調試,通過審查或驗收。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1項或省部級2項科技項目,通過審查或驗收,有重大創新性。 

 3.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攻關或工程實踐中,解決關鍵領域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業某一技術領域空白,并通過省部級及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評審或鑒定。 

 4.提出科技建議,1項被國家有關部門或2項被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完成1項及以上在本行業(本系統)推行的技術管理系統工程。經實踐檢驗取得顯著成效,對科技進步或專業技術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5.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省公司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完成人)一等獎3項或二等獎4項或三等獎4項;優秀設計、優質工程等專業專項獎國家級1項或省部級3項或省公司級(主要完成人)4項。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并獲省部級及以上專利獎或提供成果轉化合同(轉化效益證明)。 

 (二)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作品成果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收錄的論文至少1篇。上述公開發表的論文,經專家審核,確有創新或對工程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3.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實用價值的教材或技術手冊2本,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4.參與編寫或修訂省部級及以上電力工程方面的標準、導則、規范、規程等2項(團標或企標3項)及以上,并頒布實施或公開發行。 

   

 工業工程技術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工業工程技術主要包括系統規劃與管理、設施規劃與設計、方法與效率工程、生產計劃與控制、質量與可靠性管理、營銷工程、工業安全與環境以及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等與工業工程有關的專業。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1項及以上或省部級2項及以上大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或調試,通過審查或驗收。 

 2.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1項或省部級2項科技(管理)項目,通過審查或驗收,有重大創新性。 

 3.作為主要完成人,在科技攻關或工程實踐中,解決關鍵領域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同行業某一技術領域空白,并通過省部級及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評審或鑒定。 

 4.提出科技建議,1項被國家有關部門或2項被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完成1項及以上在本行業(本系統)推行的技術管理系統工程。經實踐檢驗取得顯著成效,對科技進步或專業技術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5.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省公司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完成人)一等獎3項或二等獎4項或三等獎4項;在本專業領域的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管理創新獎2項,或省部級管理創新獎(主要完成人)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3項或三等獎3項(含相應專業獎項)。 

 6.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4項,并獲省部級及以上專利獎或提供成果轉化合同(轉化效益證明)。 

 (二)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后,具備下列作品成果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收錄的論文至少1篇。上述公開發表的論文,經專家審核,確有創新或對工程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1部,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3.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實用價值的教材或技術手冊2本,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4.參與編寫或修訂省部級及以上工業工程方面的中長期發展戰略、企業經營規劃、重要管理標準、導則、制度、規范、規程等2項及以上,并頒布實施或公開發行。 

   

 經濟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經濟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涉及專業包括計劃管理、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電力營銷管理、物資管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六類。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之一: 

 1.從事經濟研究工作,參與完成國家級課題1項;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并通過驗收或結題,成果經濟效益顯著。 

 2.主持本專業領域管理改革,創造性地提出改進和加強管理的重要思路、意見和措施,并成功應用于經營管理等工作實踐,在省公司級及以上單位推廣,經驗收認定取得較大的管理效益和經濟效益。 

 3.提出經營管理或經濟技術建議,1項被國家有關部門或2項被省部級有關部門采納,對科技進步、專業技術發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促進作用。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省公司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完成人)一等獎3項或二等獎4項或三等獎4項;在經濟領域的研究成果獲得國家級管理創新獎2項,或省部級管理創新獎(主要完成人)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3項或三等獎3項(含相應專業獎項)。 

 (二)取得高級經濟師職稱后,具備下列作品成果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收錄至少一篇。上述公開發表論文,經專家審核,確有創新或對經濟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1部或教材、技術手冊2部,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3.參與編寫或修訂省部級及以上經濟技術或經濟管理等方面的中長期發展戰略、企業經營規劃、重要管理標準、制度、規范、規程等2項及以上,并頒布實施或公開發行。 

 4.主持完成省公司級及以上本專業相關研究報告、項目報告等代表性成果,并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 

   

 會計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之一: 

 1.在本專業管理工作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省部級及以上或主持完成省公司級及以上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2項,通過審查或驗收,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 

 2.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提升企業經濟效益方面取得顯著工作業績,企業電價、凈利潤、利潤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率、資產負債率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國或本省同行業先進水平,并得到省公司級單位認可。 

 3.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會計改革、規范管理、重組改制、風險防范、政策爭取、管理創新等方面管理實踐取得顯著工作業績,并得到省部級有關部門認可、推廣或表彰。 

 4.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1項;省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及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省公司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及以上3項;會計領域專項獎國家級1項或省部級2項或省公司級(主要完成人)3項。 

 (二)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后,具備下列作品成果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期刊或學術會議(實證會計國際研討會、中國會計學會學術年會、CJAS 學術研討會等)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被SCI、EI、SSCI、ISTP、AHCI收錄的論文至少1篇。上述公開發表的論文,經專家審核,確有創新或對會計實務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1部或教材、技術手冊2部,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3.參與編寫修訂省部級及以上或主持編寫修訂省公司及以上會計、財務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制度、規范、規程等2項及以上,并頒布實施或公開發行。 

 4.主持完成省公司級及以上本專業相關研究報告、項目報告、財務規劃等代表性成果,并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重大影響,得到有效應用。 

   

 技工院校教師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技工院校、培訓機構從事教學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申報者均須取得相應教師資格。 

 二、業績成果要求 

 (一)取得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稱后,具備下列教學成果中二項及以上: 

 1.主持或作為核心骨干組織技工院?;蚺嘤枡C構教學管理變革、一體化教學和云教學等改革、教學評估類或申報示范性與優秀院校、宏觀教學研究等工作,并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 

 2.主持教研團隊或作為核心骨干組織開發完成省部級及以上的精品課程或網絡共享課程或教學資源庫1項及以上。 

 3.最近三年堅持師帶徒,主持建設并經過省部級及以上發布的實訓基地1個及以上,或主持、組織過校企融合團隊對企業技改、科技項目攻關且經過省部級及以上相關部門鑒定驗收或表彰獎勵。 

 4.教師本人參加教師說課、微課、示范課、教案、課件制作等教學類大獎賽取得省部級二等獎或國家級優勝獎及以上獎勵。 

 5.教師本人參加技能競賽獲省部級技能大賽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或中華技能大獎賽和全國技術能手省部級分賽二等獎及以上或國家級賽優勝獎及以上榮譽稱號。 

 6.作為排名第一的教師,指導職工或學生參加本專業相關的技能競賽,獲省部級技能大賽一等獎及以上或國家級賽三等獎及以上獎勵。 

 7.主持的科技項目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優秀獎及以上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及以上;主持省部級及以上課題研究1項或參與省部級及以上揭牌科研項目1項(前三名)并通過結題或驗收。 

 8.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與所從事專業或教學有關的發明專利2項及以上。 

 9.組建以教師本人為核心的省部級及以上的技能大師工作室團隊或省部級及以上發布的校企融合教學工作團隊。 

 (二)取得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稱后,具備下列作品成果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正式發表或被SCI、EI、SSCI收錄的本專業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 

 2.獨立或者作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學術專著1本,或作為主編公開出版教材1本,或作為排名第二的編者公開出版教材2本,且廣泛使用,效果良好。 

 3.主持或主筆(前三名)編寫省部級及以上職業教育與職業培訓類標準、規范、規程等,并頒布實施或公開發行。 

   

 檔案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檔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之一: 

 1.在檔案科研、檔案現代化管理等工作中,完成具有高水平的技術項目、編研成果等,并經國家檔案局認定。 

 2.獲得檔案工作國家級獎項;省部級科技進步(成果)獎三等獎及以上;省部級管理創新等專項獎二等獎及以上。并且是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副研究館員職稱后,具備下列作品成果條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含SCI、EI、SSCI等收錄)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及以上(至少1篇為獨立撰寫或第一作者)。上述公開發表的論文,確有創新或對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2.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過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教材、技術手冊等。 

 3.作為主要完成者,參與本專業國家、行業或省部級規范、標準等的編制工作,并批準實施。 

 4.在編研工作中,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過20萬字以上、深層次加工并具有較高利用價值的編研史料或參考材料。 

  
 
 

 衛生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從事衛生系列醫、藥、護、技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稱后,符合下列相應工作量要求: 

   主任醫師 :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資源利用、患者管理四個維度對工作進行總結,平均每年參加日常門急診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90個半天,主持查房40次以上。具體可包括參加專業工作天數、門(急)診人次數、出院人次數等。 

   主任藥師 :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資源利用、患者管理四個維度工作進行總結,平均每年參加藥學專業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具體可包括參加專業工作天數、完成藥歷份數、提供臨床咨詢次數等。 

   主任護師 :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資源利用、患者管理四個維度工作進行總結,平均每年參加臨床護理、護理管理、護理教學工作總計不少于35周。具體可包括參加專業工作天數、護理??崎T診天數等。 

   主任技師 :重點從技術能力、質量安全、資源利用、患者管理四個維度工作進行總結,平均每年參加醫技專業工作時間不少于35周。具體可包括參加專業工作天數、完成檢驗/檢查項目數、高風險操作/特殊檢查人次數等。 

 (二)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至少一項: 

 1. 解決本專業復雜問題形成的臨床病案、手術視頻、護理案例、應急處置情況報告、技術指導報告等1項。 

 2. 吸取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形成的與本專業相關的技術專利或開展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新技術、新業務。 

 3. 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科技進步(成果)獎。 

 4. 參加國家級、省部級科普教育工作并獲得資格證書。 

 (三)取得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稱后,應具備下列作品成果條件至少一項,其中第1條為必備項: 

 1. 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家級醫學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3篇及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SCI收錄的論文至少1篇(必備條件)。 

 2. 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1部。 

 3. 參與研究形成國家或地方行業技術規范、衛生標準,并頒布實施或公開出版發行。 

 以上業績條件中,(二)業績貢獻、(三)作品成果需滿足合計至少三項。  

 
新聞系列正高級職稱申報要求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在有正式刊號并公開發行的報紙、期刊和經正式批準的電視、網站、新媒體等單位從事記者、編輯、攝影攝像、美術編輯等工作并持有新聞記者證的專業人員。 

 二、業績條件 

 (一)取得主任記者、主任編輯職稱后,具備下列業績貢獻條件之一: 

 1.作為主要負責人,策劃、組織完成過5次及以上電力行業重大新聞報道或新媒體重大主題傳播項目,并獲省部級及以上獎項,其中有1篇獲一等獎或2篇獲二等獎。 

 2.單獨或主筆采寫的新聞稿件被報刊采用的數量不少于30萬字,有5篇作品獲省部級及以上獎項,其中有1篇獲一等獎或2篇獲二等獎。 

 3.主持并負責組稿、編稿、審稿、組版等編輯工作,審稿符合公開發表要求的稿件500萬字及以上,編稿符合公開發表要求的稿件100萬字及以上,有5篇作品獲省部級及以上獎項,其中1篇獲一等獎或2篇獲二等獎。 

 4.主持并負責新媒體策劃、采寫、編輯、制作、審核、發布等工作,審核符合公開發布要求的作品400件及以上,編輯制作符合公開發布要求的作品200件及以上,至少有10件作品單條閱讀(點擊)量在10萬以上,有5件作品獲省部級及以上獎項,其中1件獲一等獎或2件獲二等獎。 

 5.精通新聞體裁照片的拍攝技能,獨立拍攝的新聞攝影作品發表達到100幅及以上,有5幅攝影作品獲省部級及以上獎項,其中1幅獲一等獎或2幅獲二等獎。 

 (二)取得主任記者、主任編輯職稱后,取得下列作品成果條件之一: 

 1.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報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及以上。 

 2.作為主要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教材、技術手冊等1部,其中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3.參與編寫或修訂省部級及以上新聞工作技術(管理)標準、制度、規范、規程等2項,并頒布實施。 

 4.主持編寫或修訂省公司級及以上新聞工作技術(管理)標準、制度、規范、規程等5項,并頒布實施。 

 
 
 

 附件4 

   

 正高級職稱答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正高級職稱申報人員的專業水平,鼓勵多出人才,促進電力科技進步與發展,適應人才強企戰略需要,在正高級職稱評審工作中實行統一答辯,國網人才評價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人才中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系統各單位和其他履行國網人才中心職稱評定工作程序全過程以及委托評審單位相關專業的正高級職稱申報人員。 

   第三條   正高級職稱答辯(以下簡稱“答辯”)按照各專業類別統一組織實施,原則上以分支專業成立答辯專家小組,由各小組組長組織對本組申報人員進行答辯。答辯的總體流程:申報人員自述、答辯專家提問及申報人員答辯、小組評價。 

   

 第二章  答辯程序及要求 

   第四條  確定答辯人員。 依據各系列《評審條件》,通過各主管單位復審且在電力人力資源網公布的入圍當年度正高級職稱評審的申報人員,為參加答辯人員。 

   第五條  答辯材料審閱。 由評審委員會統一組織答辯專家在正式答辯前對答辯人員的材料進行審閱。通過審閱答辯人員的材料,了解其基本信息、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業績、成果等情況,針對每名答辯人員分別命制 3-4個答辯題目。 

   第六條  答辯報到。 答辯人員按答辯通知要求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影響答辯。 

   第七條  答辯前準備。 答辯人員根據公布的答辯時間表,于本人答辯開始前60分鐘到達答辯等候室。工作人員請答辯人員進入答辯室之前,答辯人員要出示相關證件,以便工作人員查驗。答辯人員進入答辯室后將手機關閉或設置為無聲狀態。 

   第八條  開展答辯。 每名答辯人員答辯時間為15分鐘左右,流程主要包括答辯人員自述、答辯專家提問、答辯人員答辯三個主要環節。 

 答辯人員自述環節不超過3分鐘。自述內容主要包括:本人基本情況、專業學習和專業工作經歷、主要研究方向和成果、業績貢獻、對本專業領域發展前景和趨勢的認識和學習情況、以及對本人今后專業工作的計劃和設想。答辯人員答辯時不得攜帶任何講稿和提綱。 

 答辯專家提問及答辯環節12分鐘左右。答辯專家向答辯人員提出答辯問題,由答辯人員現場作答。答辯以問答為主,可多次隨機追問,通過答辯考察了解答辯材料的真偽、學術水平的高低,衡量答辯人員的科研成果在所從事專業領域內的學術位置和作用。答辯專家同時做好記錄。 

   第九條  答辯人員離場。 答辯結束后,答辯人員需聽從工作人員指揮并立即離開答辯場所;不得在答辯場所無故停留;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尚未完成答辯的其他答辯人員交流答辯相關內容。 

   第十條  小組評價。 各小組的答辯人員完成答辯并離場后,答辯專家對組內各答辯人員答辯情況進行集中討論和綜合評價,由每名答辯專家獨立對組內所有答辯人員進行評價,作為小組評價結果,提交正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三章  各專業系列答辯標準 

   第十一條  電力工程技術。 熟練掌握本專業的知識,并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或工作領域)有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現行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非常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政策;非常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市場信息和發展趨勢;熟悉兩個及以上主要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及其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非常熟悉現代管理科學等知識。 

   第十二條  工業工程技術。 熟練掌握工業工程專業的專業知識,并對從事的某一分支專業領域的主要專業知識有較深入的研究;熟練掌握與工業工程有關的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技術政策和技術法規;非常熟悉本專業及相關產品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和發展趨勢;熟悉主要相關專業的專業知識,及其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十三條  經濟系列。 全面、系統地掌握與經濟有關的基礎理論知識,主要包括:經濟學、財政與金融、統計與會計、管理學、市場營銷、經濟法等方面的基礎理論知識。根據所從事專業方向(或工作領域)的不同和工作實際,對所列的基礎理論知識可以有所側重;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專業有關的現行法規、標準和規范;非常熟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專業知識并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或工作領域)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管理狀況、市場信息和發展趨勢。熟悉主要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及其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電力生產的基礎知識。 

   第十四條  會計系列。 具有系統、堅實的財務會計和經濟理論基礎知識和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熟悉與財會工作相關經濟法律、法規,通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各項配套法規和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熟悉國內外現代財務管理的科學方法和發展趨勢。 

   第十五條  技工院校教師系列。 熟練掌握本專業的知識,并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或工作領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技術水平、市場信息和發展趨勢;熟悉主要相關專業的有關知識及其國內外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第十六條  檔案系列。 有廣博的檔案學知識和相關學科知識;對檔案學理論研究有較深的造詣,提出過重要的有獨創性的專業理論見解;對從事的專業方向(或工作領域)有深入的研究,是本專業的學術帶頭人;熟悉國內外本學科及主要相關學科的科學管理、技術水平、研究動態、市場信息以及發展趨勢,掌握發展前沿的狀況。 

   第十七條  衛生系列。 精通本專業及相關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并在本專業領域有獨到見解;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規范、技術規程和規章制度;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把新技術、新理論應用于臨床和科研實踐。 

   第十八條  新聞系列。 全面、系統、深入地掌握新聞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全面掌握與新聞專業有關的電力法規與電力政策及電力專業基本知識;熟悉本專業的國內外水平和發展趨勢,并有較深刻的認識和評論;較全面掌握新聞采訪、編輯、美術、攝影業務及專職工作的各種專業技能和技巧;對某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或藝術知識;熟悉現代科學管理知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正高級職稱答辯組織和實施全過程,將始終堅持職稱評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相關工作流程和標準開展,答辯專家、答辯人員和工作人員需嚴格遵守相關答辯工作紀律,確保答辯過程的規范性和答辯結論的客觀公正。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網人才中心負責解釋,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5 

   

  職稱相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職稱相關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參加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參考人員)、從事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考試是指國網人才評價中心(以下簡稱國網人才中心)組織的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級、副高級職稱考試、電力英語及計算機水平考試等職稱相關考試??荚囆问桨ㄔ诰€視頻監控考試、線下上機考試、線下紙筆考試等類型。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參考人員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試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    國網人才中心負責相關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與監督、對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承辦考試的機構根據合同要求負責考試具體實施。  

     

  第二章 參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五條    參考人員在考前應認真閱讀考試要求、參考人員須知等考試相關規定;應知悉考試時間和考試方式等重要信息;以在線視頻監控考試形式開展的考試,參考人員應準備符合考試要求的設備并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試考。因參考人員未閱讀考試要求及考試須知、未參加試考等個人原因致使無法正??荚嚨?,由參考人員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參考人員 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 ,取消 當次科目考試成績且由 國網人才中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并上報國網人資部,建議由所在單位納入績效考核管理 。  

  (一)在線視頻監控考試  

  1.監控設備未按照考試要求設置或擺放的。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的位置、高度、角度、功能設置、清晰度不符合要求導致參考人員雙手、頭部或電腦屏幕、環境聲音影像未能全程清晰展現等情況。  

  2.監控范圍內出現他人,或監控范圍外具備交流條件的位置發現其他人員在場的。包括但不限于:聲音、動作交流等情況。  

  3.考試過程中,多次出現與作答無關的動作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現東張西望、低頭、側身或注視屏幕以外等情況。  

  4.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應當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線下上機考試  

  1.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按規定放置隨身攜帶物品,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傳、接物品的;  

  4.在考場或禁止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應當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線下紙筆考試  

  1.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按規定放置隨身攜帶物品,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傳、接物品的;  

  4.在考場或禁止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經提醒后仍不按規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6.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7.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8.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9.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10.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11.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應當給予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參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較為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科目考試成績,并三年之內不得參加 國網 人才中心組織的同類別考試,且由 國網人才中心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并上報國網人資部,建議由所在單位納入績效考核管理,并按照員工獎懲規定給予相應處分,處理結果報國網人才中心備案。  

  (一)在線視頻監控考試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協助考試的。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聲音、表情、動作、設備、物品等形式接收傳遞信息。  

  2.攜帶、使用、配備與考試無關物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手機、電腦、耳機耳麥、電子設備、資料書籍或其它可能接收獲取信息的物品。  

  3.出現逃避監考行為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經許可佩戴口罩、墨鏡、帽子、關閉遮擋監控設備、離開座位、偏離監控范圍等情況。  

  4.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線下上機考試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協助考試的;  

  2.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考試期間使用書籍、資料、筆記本、通訊工具、規定以外電子設備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考試期間傳播、傳遞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6.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三)線下紙筆考試  

  1.他人替考或他人協助考試的;  

  2.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考試期間使用書籍、資料、筆記本、通訊工具、規定以外電子設備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5.考試期間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6.考試期間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7.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情節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參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影響考場秩序行為之一的 ,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危及考試工作人員安全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參考人員的;  

  (四)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參考人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考試合格證書或成績證明的,經考試工作人員核實,將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追溯處理,已獲得的證書和成績無效。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條    監考人員由考試機構指定人員擔任。監考人員要嚴格按照考試紀律的要求認真履行監考任務。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繼續從事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建議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 國網 人才中心對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一) 考試開始前沒有及時告知試考時間、正式考試時間和登錄方式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參考人員答案的;  

  (四)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或者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六)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七) 考試期間在考場內有與監考無關行為的;  

  (八)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 國網 人才中心或者有關單位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建議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國網 人才中心對其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一)因命(審)題(卷)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三)竊取、擅自更改、編造或者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四)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五)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六)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參考人員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辦法》(國網(辦/4)101-2021)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網人才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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